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8453514/2025-0000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财政局
成文时间 2025-12-31 发布日期 2026-01-21 公文种类 通告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提振消费品市场运行十条措施

广元市商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提振消费品市场运行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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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振消费品市场运行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http://swj.cngy.gov.cn/New/show/20260106085905971.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提振消费品市场运行十条措施》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函。

广元市商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1

提振消费品市场运行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聚焦扩大有效需求,激发消费品市场活力,挖掘消费潜力,推动消费品市场回升向好,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消费基础建设。对成功争取国家级或省级消费场景、县域商贸体系建设、服务业项目、特色商业街区、智慧商圈、绿色商场等项目的县(区)(含广元经开区,以下相同),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国家级)或5万元(省级)的奖励。

二、支持商贸企业营运激励。对年营业额(含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经营单位,或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同比增速高于10%(当年月度入库单位除外),且促销活动实际支出分别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出的10%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三、发放消费券。发放“蜀里安逸·元来有你”消费券,结合重要节假日及重点消费促进活动,面向餐饮、住宿、零售、汽车、家居等重点领域发放消费券。支持县(区)按市县(区)不少于1:2的比例配套资金发放消费券,并指导市场主体配套资源或开展优惠促销,充分挖掘消费潜力。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

四、实施首发经济激励。对在我市开设零售业、住宿与餐饮业品牌首店的经营主体,自正式运营起经营时间满6个月,且零售业品牌首店零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或住宿与餐饮业品牌首店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品牌运营商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激励。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五、实施商贸业营收突破激励。对商贸批零住餐单位(当年月度入库的单位除外),批发企业(个体)年销售额新增分别达到2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激励;零售企业(个体)年零售额新增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激励;住宿、餐饮企业(个体)年营业额新增分别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一次性激励。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六、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支持市场主体盘活闲置资产或利用楼宇打造电商园区、直播基地,对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集聚电商企业10家以上,培育规模以上企业3户以上,园区综合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方运营费用5%的激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支持培育、引进专业MCN机构,年营业收入分别超1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支持电商行业协会、MCN机构等开展专业电商人才培训,按参训人员每人每天30元标准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的补助不超过3万元。上述事项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七、鼓励举办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市场化举办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对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企业举办相关主题促销活动的,每场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贴。支持开展场外消费促进活动,对企业主体、商协会举办的展会促销活动,标准展位(含折算为标准展位的面积)不低于50个、100个,分别给予举办主体每场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补贴。市级活动由市财政补助,县(区)活动由县(区)财政补助。

八、支持品牌创新发展。支持连锁品牌经营发展,对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特许备案企业在市外开设分店或发展加盟店,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的门店,给予每个门店不超过1万元补助。支持发展“票根经济”,给予经营主体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运营管理费用补贴。

九、支持打造川北美食之都。支持开展夜间消费场景打造、美食评选、餐饮技能大赛、食材产销对接等,由市财政对承办方按每场活动实际费用支出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级开展事宜由市财政承担,县(区)开展事宜由县(区)财政承担。

十、支持农特优产品营销推广。支持企业建设农特优产品专柜、专区、专店,在一二线城市新建设运营1年以上、面积达10平方米及以上的专柜,50平方米及以上的专区,1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专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开设主体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在三线及以下城市对应条件的,分别补助不超过1万元、2.5万元、5万元。上述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参加市级组织的省外、市外省内线下市场拓展活动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0.5万元、0.3万元。

本政策施行最高限额原则,涉及市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部分实行总额控制,涉及销售额(营业收入、零售额)等企业规模数据以当年年终数据为准。县(区)承担部分由县(区)级财政给予安排,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支持力度和支持项目。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调整,将结合实际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主办单位:广元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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