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2024年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2号)、《2024年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任务分工清单》(广政数函〔2024〕8号)等文件,制定本计划。
一、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
(一)事项名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督管理
(二)监管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通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三)监管对象: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市场主体。
(四)监管内容: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市场主体的资质认定、拆解程序、零配件处置、环境保护、治安状况、信息录入等情况进行监管执法。
(五)监管方式:现场监管执法
(六)监管部门: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
(一)市商务局牵头制定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牵头在计划时限内组织实施。
(二)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在组织实施前,市商务局从监管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或比例)的企业,组织联动相关部门实施监管执法工作。
(三)对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市场主体或被投诉、举报有违法行为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市商务局组织联动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跨部门监管执法。
(四)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时,各部门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不少于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管执法。选派的执法人员与监管执法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检查数量及频次
(一)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企业一般检查事项原则上抽查2家,抽查频次为不定期现场检查1次。
(二)对未取得资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市场主体或被投诉、举报有违法行为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不受检查数量(或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时限等的限制。
四、全面公开监管信息
监管执法结果的录入公示在监管执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结果应在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录入。监管执法计划完成率和结果公示率达到100%。监管执法结果依法属于不公示内容的,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纳入不公示内容。
五、监管结果运用
(一)对监管执法结果为正常的企业,监管执法结束后按相关程序进行“双公示”。对监管执法结果有问题的市场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等五张清单的通知》(川商规〔2023〕2号)依法处置,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双公示”。
(二)拒绝接受或在接受监管执法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作出处理,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双公示”。
(三)监管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省级跨部门综合监管对我市跨部门监管事项检查对象开展跨部门监管的,纳入市级部门开展相应一般检查工作的数量和频次,市级部门不再对该检查对象开展一般检查监管。市级跨部门综合监管对各县区(含经开区,下同)跨部门监管事项检查对象开展跨部门监管的,纳入各县区部门开展相应一般检查工作的数量和频次,县区级部门不再对该检查对象开展一般检查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照本计划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及时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梳理本部门监管执法内容,强化过程管控,会同市商务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提升监管效能。各部门要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加强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提升监管效能。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结果公示和信息共享工作。
(三)强化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监管执法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对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合规经营指导工作。
广元市商务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