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广元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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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系统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四川省商务系统行政检查事项分类检查规则>的通知》(川商法规〔2023〕14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等五张清单的通知》(川商规〔2023〕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全市商务系统精准高效监管执法。
《广元市商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暂行)》即日起废止。
广元市商务局
2024年2月27日
附件: | |
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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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系统行政检查事项分类检查规则.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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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系统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