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境外投资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管理,增强抵御境外经营风险能力,确保全省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决定下发《四川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恢复外派劳务备案工作,请各地遵照《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外派劳务招收备案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实施意见》
2、四川省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川招收外派劳务人员项目初审意见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商务 外派劳务 实施意见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四川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1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1:
四川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实施意见
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作为贯彻实施对外劳务合作安全战略的重要工作举措,自2007年在全省推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外派劳务市场秩序、有效抵御境内外经营风险、促进全省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全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
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明确工作原则。
全省各市(州)应根据国家外派劳务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尽责地做好本地外派劳务的安全防范和风险控制工作,在积极发展本地外派劳务的同时,坚决维护好本地的社会稳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与发展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的理念,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外派劳务备案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办理外派劳务备案业务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责任至上”的工作原则,对申请备案劳务项目既要积极支持,又要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抵御和消除境外劳务纠纷隐患、从制度上规避外派劳务经营风险,真正使备案工作起到安全防范作用。
二、实行招收备案“四定”制度、严格项目审查
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旨在对境外项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和对项目实施企业的合法性进行认证,各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企业凡在我省招收劳务人员时,均须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对相关企业申报的劳务备案项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及《商务部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执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定量、定期、定区、定机构”制度,除按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外,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外派企业必须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外派劳务组织机构招收劳务人员,严禁外派企业直接在当地招收、委托个人或未经认定的外派劳务组织机构招收劳务人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出具初审意见函中,应注明招收人数、招收地区(可具体到县、区,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确定)、本地代为招收的劳务组织机构等信息。相关外派企业获得备案手续后,在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前,须将所招劳务人员名单报送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并由商务主管部门抄同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办理外派劳务出境手续时,无招收劳务人员名单的备案表,视为无效。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核实外派企业的相关资质材料和备案手续,并在出具初审意见函中对备案企业在本地招收劳务人员时间予以限定。省商务厅根据各市(州)出具的初审意见函,为相关企业办理限定有效日期的《四川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表》,外派企业只能在备案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组织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凡备案表超出时限,不得再作为外派劳务招收手续使用。对发现使用过期备案表继续招收劳务人员的违规经营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各市的备案工作不得跨市(州)办理。
(三)单项目备案数量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50人,对需招收超过50人以上的外派劳务项目,各级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在办理下批次劳务人员招收备案申请时,提供上批次备案招收劳务人员的在外的相关情况,并在初审意见函中作出评估意见。
(四)在办理备案初审手续过程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查验相关企业的招工简章及企业与劳务人员直接签订的《雇佣劳动合同》,对招工简章与合同条款相差较大的;对合同明显不平等、条款存在争议的;对合同工资标准明显高于、低于务工国同工种工资水平的项目,可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五)在办理备案初审手续过程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提供收费情况。对违规收费的外派企业,应立即禁止在本地招收劳务人员;对以任何形式变相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收费超过商务部规定标准的外派企业,应查实有关情况报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在办理备案初审手续过程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按照《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得低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在未确定人员时,企业应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购买保险承诺书。对不按要求办理保险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备案。
(七)下列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1)对申请备案企业近2年内在川招收劳务人员,曾出现过境外重大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不积极配合、未能及时处理的。(2)外派企业将境外工程项目及项下外派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对外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将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
(八)对本地区曾在境外违规违法,严重损害我国对外形象的劳务人员,各级商务部门应在备案名单中予以限制。
三、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办理程序
(一)外派企业持相关材料到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初审意见。
(二)各市(州)商务局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申报企业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初审意见。
(三)外派企业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备案的初审意见函(初审意见函中包含:招收人数、招收(县)区、招收期限、当地劳务组织机构四项主要内容)到省商务厅办理《四川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本省企业可不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须提供年审记录,本省企业可不提供);
(3)我驻外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或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出具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如委托劳务人员或其他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还应提交本单位的委托书;
(四)省商务厅根据上述材料为对外经济合作经营企业出具《四川省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五)外派企业获得《四川省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后,3日内将《四川省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市商务局留存联)报送外派劳务招收地市级商务部门,并由商务部门抄送同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外派企业获得的备案表抄送“属地”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便实施“属地”监管。
各级商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重视并建立健全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沟通协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外事、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本地外派安全防范和风险控制工作。
各外派企业要以维护国家对外形象和我省社会稳定为己任,严格自律,努力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真正做到安全、健康地“走出去”。
附件2:
四川省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外派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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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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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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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情况 |
招收人数 |
招收县(区) |
派往国别 |
从事工种 |
派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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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派
企 业
备 案
申 请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编号: |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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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审核人: |
经办人: |
备案表有效期 |
此备案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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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派出企业必须按照备案人数招收劳务人员,严禁超额招收。
2、本备案表仅限派出企业在备案县(区)内招收劳务人员时使用,不得跨地区使用。
3、本备案表只能在核定有效期限内使用,过期作废。
4、本备案表由各级商务部门抄送同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附件3:
商函字(20 ) 号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在川招收外派劳务人员项目初审意见
四川省商务厅:
省(市、自治区)公司于年 月 日与 国家(地区)的 公司签订了向 项目(公司)派遣 名 (工种)劳务人员的对外劳务合作协议。经我局(委)初步审查核实,其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有关法规之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意该公司在本市(州)境内共计招收 名劳务人员(其中 县(区) 名),本地代为招收劳务组织机构为 (单位),招收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请省商务厅予以备案。
二、我局(委)将督导该公司加强劳务招收的管理工作,并承诺在出现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时候,协助相关责任方依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特此说明。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