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要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合法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主体管理合规】
1.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备案管理合规】
1.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发行与服务合规】
1.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2.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3.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并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4.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5.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6.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7.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8.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资金管理合规】
1.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2.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3.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4.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5.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6.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7.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8.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涉税管理合规】
1.及时办理涉税信息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发卡企业应及时办理涉税信息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确保税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及时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发卡企业应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及时报告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确保税收征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依法设置账簿进行财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卡企业应依法设置账簿,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财务舞弊和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4.及时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发卡企业应及时将其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案,以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流程,加强税收监管。
5.按照规定领购、保管和缴销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发卡企业应按照规定领购、保管和缴销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防止发票的滥用和流失。
6.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发卡企业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确保税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定期对税控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7.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发卡企业应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确保这些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同时,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8.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发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确保税收的及时入库。同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9.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发卡企业应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确保代扣代缴税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应建立健全的代扣代缴制度,防止税收的流失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10.其他相关涉税事项。发卡企业还应遵守其他与税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税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市商务局:0839-3262453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嘉陵路65号
市税务局:0839-3303233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2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