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34号)以及《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和《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川办发〔2017〕83号),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行政执法科室为我局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机构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积极拓宽公开渠道,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
第四条 局门户网站公示专栏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行政处罚(执法)裁量标准;
(四)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五)执法程序和救济渠道;
(六)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信息;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公开的信息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经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 执法机构会同办公室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在局门户网站建立公示专栏,上载执法公示信息,做好系统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除特殊情况外,要全程佩戴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应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执法机构在具体执法工作完结后7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公示专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由相应的执法机构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后1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按照《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川商审批〔2016〕156号)执行。
第八条 执法机构全面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九条 执法机构应规范文字记录,使用统一的商务行政执法文书,确保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商务行政执法文书按照《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执行。
第十条 在商务行政执法中推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可不再进行音像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负责梳理执法领域内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规范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规范开展音像记录。
规财科会同办公室、执法机构,根据省、市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规划以及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存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十三条 全面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四条 市场秩序与法规科是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具体实施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专职法制审核人员。
局法律顾问和机关公职律师应当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法制审核机构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一)重大行政许可;
(二)重大行政处罚;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决定;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我局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变更”是指对同一申请依法应重新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
(三)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应当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后,将案件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九条 执法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
(五)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六)法制审核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重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标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我局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法制审核机构可通过相关会议、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法制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复杂重大的案件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作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未履行“三项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已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