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根据决定,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是我省由省市县三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之一。自2004年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以来,我省备案登记机关已达122家,纵向拓展到省、市、县三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机关,横向覆盖了全省21个市(州)、8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贸试验区5个片区、87个县(市、区),备案机关数量位居西部首位,中西部第二位,将加快推进外贸领域政务服务“一网办”“就近办”。2019年以来,国务院推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的规定,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三年内试行。经改革试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消后,企业通关流程得以精简,便利度显著提升,受到市场主体广泛认可,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条件。本次通过修订《对外贸易法》将备案予以取消,是外贸经营管理领域重大改革举措,是坚定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外贸增长潜力,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商务厅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向社会公众和企业群众做好政策公示宣传,及时对相关办事指南进行对应调整,并督导全省各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相关工作衔接,不断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